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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BloggerAds的時候發現了這一項資訊
去搜尋了一下~12/1後要特別注意嘍~

對我而言影響不大, 因為之前已經表明不再接受廠商的邀約試用
主動爭取來的試用產品我也一直都會標明這是從哪裡索取來的~
對試用文下的決定 Check

有在經營部落格的美女們要注意嘍!!
那種要求不准公開合作關係的廠商不能再用這一步了!!



引用: http://forum.n.yam.com/trackback.php/20091007307992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五日宣布,網友將來在部落格評論產品時,
必須揭露是否收受廠商的金錢或產品餽贈
違反規定者,每次最高得處以一萬一千美元罰鍰。


部落客若是收受現金或其他酬勞而撰寫產品評論文章,就被視同為產品宣傳。
因此,宣傳的部落客必須揭露他們與銷售該項產品或服務的一方之間的物質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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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摩媒體行銷報報
Check

BloggerAds針對部落客調查顯示,超過九成部落客(94.1%)
平日就有「樂於分享好商品訊息」的習慣,是否有廠商贊助,並非部落客決定分享與否的關鍵因素。

高達九成五(95.3%)願意在沒有任何廠商贊助的情況下分享好商品訊息。
而且這群人平日分享的好商品訊息,超過六成(62.2%)都是「沒有廠商贊助」,
而全部分享都是廠商贊助的比例,僅佔4.2%。

由此可見,即使「賺外快」是經營部落格的一大附加價值之一,
不過多數部落客心中仍有一把尺,並不會因為廠商給予好處而推薦不佳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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